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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入狱不悔改 数罪并罚三进宫
作者:张磊  发布时间:2008-10-22 08:08:58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曾因盗窃罪而两次入狱,出狱后却不知悔改,反而与他人“臭气相投”,合伙盗割通信电缆,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俊华盗窃、故意伤害一案做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俊华有期徒刑一年;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俊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同时判处被告人张俊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聪玲(系吴俊星之妻)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138.3元。

  被告人张俊华,现年48岁,系灵宝市大王镇辛店村村民。曾因盗窃罪于1986年4月23日、1996年1月18日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出狱后,在2008年2月至4月短短两个月期间,伙同?正兴作案8起,分别窜至灵宝市故县镇驮塬村路边、金河分公司北边尾矿坝处、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工商所对面河坝滩、安底金矿矿部和赵村塬火车桥北边的麦地里,先后盗割中国网通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通信电缆线长达1280米,并其中两次所盗通信电缆线销赃给被告人龚振岭,被告人龚振岭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张俊华、?正兴将所得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等物品价值共计26367元。

  另查明,2008年2月27日下午,?正兴买香烟时与店主吴俊星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后?正兴离开商店,被告人张俊华以让吴俊星给?正兴包扎伤口为由,将吴俊星的右手大拇指扭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俊星的伤情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俊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俊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俊华因其故意伤害行为给被害人吴俊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被告人张俊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同时,被告人?正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龚振领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正兴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正兴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龚振岭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被告人张俊华、?正兴违法所得5790元,均予以追缴。同时判令被告人张俊华、?正兴赔偿中国网通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电缆线损失共计22867元。
责任编辑: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