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违背合同约定,致使双倍返还原告定金。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对原告李世锋诉被告灵宝市光亮彩砖厂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判决,判处被告灵宝市光亮彩砖厂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
2007年春,原告李世锋到洛南县国丰机械化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了小部分施工任务。为完成施工任务,李世锋于2007年5月31日以洛南县国丰机械化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被告灵宝市光亮彩砖厂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彩砖、道牙、树围等水泥制品,均由被告负责装上车。同时还约定,原告预付被告定金10000元,提货时一次付40000元,余款工程结束后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定金10000元。2008年春节后,原告与被告协商供货提货事宜,被告虽口头答应,但迟迟不进行生产。后原告再次找被告,被告以物价上涨应按现价供货为由拒不履行供货义务,遂引起诉讼,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表示,该合同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供货,被告理应供货,被告要求按照现在市场价格进行供货结算,显属违约。由于被告拒绝供货致合同不能履行,遂法院依法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