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讯
两车相撞谁之错 各自担责吞苦果
作者:张磊  发布时间:2008-10-15 14:20:41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对原告刘海森诉被告薛铭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做出判决,判处被告薛铭龙应赔偿原告刘海森经济损失14641.78元。

  2008年元月1日10时30分,被告薛铭龙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焦村镇乡观村进入阳平公路左转弯时,与沿焦村至阳平公路行至东村花木场门前的原告驾驶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受损、原告刘海森受伤。刘海森伤后被送到焦村卫生院检查治疗,花去检查费30元,后又转往灵宝市中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7669.23元。原告被撞坏的摩托车经评估车损值为843元,并花去鉴定费100元。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薛铭龙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应负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责任,原告刘海森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关于原告刘海森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摩托车车损及评估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8302.23元,被告薛铭龙应赔偿80%,即14641.78元,其余部分应由原告刘海森自行负担。遂法院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