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曾因盗窃罪被判入狱,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重操“旧业”。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珍建,被告人李真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处罚金20000元。
2008年4月23日至2008年4月25日期间,短短三天时间,被告人胡珍建、李真伙同“胖子”“小马”(另案处理)分别窜至灵宝市金客来量贩西侧一家属楼,灵宝市老区邮电局院内,灵宝市区“桃林招待所”楼下,连续作案3起,盗窃豪爵悦星摩托车,黑色豪爵铃木福星摩托车,黑色建设100型摩托车各一辆,将销赃得款3000元挥霍一空。经评估,被盗豪爵铃木福星摩托车价值5250元,建设100型摩托车价值2925元。
在前三次盗窃如鱼得水后,胡珍建、李真又于2008年4月29日晚上10时许,窜至灵宝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大楼下,在盗窃一辆黑色豪爵125摩托车时被发现,后二被告人被抓获。经评估,该摩托车价值4172元。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珍建、李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胡珍建、李真在实施第三场盗窃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且被告人胡珍建、李真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的同种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珍建、李真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