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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恨大打出手 法理不容终受刑罚
作者:张磊  发布时间:2008-10-13 15:37:58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同在一个工厂工作,本应团结互助,却因一次小小的争执而怀恨在心,事后伺机报复,终把自己送入班房。2008年10月9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艳军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赵艳军,男,今年28岁,系灵宝市豫灵镇鑫茂铅厂职工。2008年4月27日20时许,赵艳军与本厂职工郑石珍在该厂洗澡时发生争执,事后赵艳军持菜刀伙同高建立对郑石珍进行殴打,赵艳军用菜刀将郑石珍左小腿内侧及左脚跟砍伤,致其左跟骨骨折。经鉴定,郑石珍的伤情为轻伤。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艳军亲属自愿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2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赵艳军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艳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赵艳军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