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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泯灭良心终受刑罚
作者:张磊 李建立  发布时间:2008-09-16 15:30:20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判处被告人王建超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王建超,男,45岁,系灵宝市朱阳镇人。2008年4月2日20时许,王建超驾驶豫MC6790五菱面包车沿灵朱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下宋曲村路段时,将步行的宋曲村村民宋星月撞至公路旁一水沟内,宋星月面部朝水。肇事后,王建超驾车逃逸。宋星月因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窒息死亡。经法医认定,宋星月系气管吸入异物致窒息死亡。经事故责任鉴定,王建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王建超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宋星月家属经济损失共10万元。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建超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鉴于王建超归案后,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 作出如上判决。

  发生事故后,如果王建超没有驾车逃逸,而是及时抢救宋星月,哪怕只是将宋星月面向水的身体翻过来,也不至于窒息丧命,而王建超也终将为自己的罪行付出沉重的代价。
责任编辑: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