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任某分别赔偿原告损失36002.6元,共计72000余元,并承担了全部诉讼费用。
受害人李建墩系河南省灵宝市阳店镇人,2007年12月3 日,李建墩乘坐任某的嘉陵牌100型摩托车外出办事,途经阳店花厂西面路段时,被告李某及朋友庄某正在路边砍伐一颗桐树,见二人骑车驶来,庄某随即向二人打手势,示意不能通过,但被告任某视而不见,继续向前行驶,恰巧此时桐树倒下,致使被告任某及受害人李建墩倒地,二被告遂拨打120,将受害人李建墩送往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抢救期间,被告李某垫付抢救费用673.7元,并预交住院费用5000元,被告任某亦付原告费用1500元。受害人住院期间医疗费共计26000余元。受害人李建墩因伤势过重于2008年元月3日死亡。受害人之母李淑亭遂将李某、任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诉二被告赔偿一案,因被告任某所驾驶的车辆未取得行驶证,其本人亦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与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均未佩戴安全头盔,遇突发情况处理欠当,被告任某对该事故应负一定责任;被告李某伐树时,未在路边设立禁行标志和相关防护措施,虽在事故发生前及时叫喊、提醒被告任某,但最终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受害人李建墩明知被告任某无驾驶证,摩托车亦无行驶证,未带安全头盔仍乘坐被告车辆,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二被告及受害人的多个行为间接结合导致了后果的发生,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或原因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