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高速公路设计存在瑕疵而引发雨水冲毁果树的民事赔偿案件,判决被告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薛云生等十三户村民果树损失共计502364.5元,并承担该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
1999年,三灵高速公路动工修建,该公路通过灵宝市函谷关镇孟村,并于2001年12月份建成通车。该段公路投入使用后,高速公路由渠道排出的水直接流入原告所在组的大塬沟,每逢下雨季节,大塬沟大量积水,造成薛项恩等村民的果树被淹没。此外,三灵高速公路函谷关收费站和工业的生活污水以及高速公路孟村大桥以东路面的排水通过原告所在的十三组黄沟地段流入灵宝涧河,造成薛云生等人的果树被冲毁。由于高速公路存在的缺陷给薛云生等十三户农民造成了经济损失,十三名原告遂找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多次同被告协商,但最终未果。万般无奈之下,十三名原告将被告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至灵宝市人民法院。
阳店法庭受理此案后,法官们多次到现场实际勘查,并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给予科学的司法鉴定。后经有关机构鉴定及评估,十三名原告的果树损失达831645元。法官们先后组织原被告双方多次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最终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如上判决。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到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店法庭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薛云生等十三户农民如数领到各自赔偿款项共计502364.5元。当六十余岁的农民薛云生收到赔偿款时,热泪纵横,激动地说:“打了这么长时间官司,我们终于盼到这一天了,感谢灵宝法院为我们农民做了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