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对史晓帆父母诉三被告赔偿一案做出判决,判决被告灵宝市大王镇小北村村委会赔偿二原告51132.36元,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二原告17044.12元,驳回了对灵宝市黄河河务移民管理局的诉讼请求。
2007年8月份,13岁的史晓帆和同村的亢晨阳、李晓、亢帅走到好阳河大桥“42-45”号桥墩南侧约150米处干家河边的一个水塘,因为天气炎热,史晓帆和其他小孩便在河边玩耍,准备回家时不料史晓帆掉入水坑,溺水身亡。史晓帆父母遂将灵宝市大王镇小北村村委会、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灵宝市黄河河务移民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子史晓帆溺水地点属大王镇小北村管理,且被告小北村村民委员会每年向被告灵宝市黄河河务移民管理局缴纳滩涂有偿使用费,被告小北村村民委员会是使用人和受益人,负有管理责任,在该水坑形成之后其未能在水塘边设置警示牌和安全防护措施,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有临时垫道情况,促使该水坑形成,亦应负一定责任;滩涂属国家所有,被告灵宝市黄河河务移民管理局代表国家收取滩涂有偿使用费,将国有滩涂交给其他单位管理,所以对该事件无过错责任;原告之子史晓帆系未成年人,二原告负有监护责任,故对受害人史晓帆溺水身亡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假期孩童的安全问题已是一个我们不能再回避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呼吁上,应该切实的拿出行动。这是全社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