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高国帅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高国帅,男,现年24岁,住灵宝市苏村乡苏村街。2008年4月8日14时许,被告人高国帅伙同一名自称“革”的男青年(另案处理)窜至灵宝市尹庄镇东车村民李春德的商店,被告人高国帅将七十九岁李春德老人推倒在地,用酒瓶砸其头部,又对李春德实施卡脖子、捂嘴等恶劣手段,自称“革”的男青年从商店抢走现金100元及香烟,被告人高国帅逃跑时被抓获。经灵宝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春德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国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法院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