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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驾车酿祸端 找人替罪罪难逃
作者:张波瑞  发布时间:2008-08-18 16:54:42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2008年8月13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对涉嫌交通肇事罪、包庇罪的被告人高书峰、孙泽会、阎战革一审作出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高书峰有期徒刑三年,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孙泽会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包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阎战革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6年6月份,被告人孙泽会明知被告人高书峰因交通肇事罪被吊销了驾驶执照,仍雇佣高书峰为其驾驶货车。2006年8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高书峰受被告人孙泽会指使,驾驶豫M22822号货车到灵宝市区维修,行至灵朱公路尹庄镇浊峪村边时,将在公路西侧行走的王邦劳撞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泽会为逃避被告人高书峰无证驾驶的责任,让有驾驶证的被告人阎战革顶替高书峰承担责任。2006年8月7日,被害人王邦劳因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孙泽会得知情况后,遂告知被告人阎战革让其躲避,被告人高书峰亦逃避在外。2007年10月6日,被告人阎战革投案。经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高书峰无证驾车,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及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泽会、高书峰分别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书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被告人孙泽会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明知他人无驾驶执照,为追求经济利益,仍然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孙泽会、阎战革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其行为均构成包庇罪。因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作出上述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