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区区300元,换来十年刑。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少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1日左右,被告人张少云来到灵宝准备打工,因未找到工作,所带的钱已花完,于是产生盗窃想法。3月1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少云携带铲子、手电筒、木棍等在市区街上转,寻找作案目标,后窜至灵宝市东关村张增军院中,进入张增军夫妇卧室,正在行窃时将张增军夫妇惊醒,张少云拿起手机及女式牛仔裤向外逃跑,张增军遂起身追赶,在院子大门内追上张少云,二人发生厮打,张少云将张增军头部打伤。后张增军在邻居的协助下将张少云制服。经法医鉴定,张增军外伤致右额发际下有3.6CM缝合创,边缘整齐,其伤情被评定为轻伤。经价格评估鉴定,诺基亚1116型手机和女式牛仔裤价值3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张少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入户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入户抢劫的,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而被告人张少云也因为不学法、不懂法,一时冲动,为区区300余元换来了10年徒刑的惨痛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