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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与形式 实体与程序
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自学的思考
作者:赵汉民  发布时间:2008-08-18 15:38:20 打印 字号: | |
  实体法与程序法谁决定谁,谁服务谁?通俗地说谁重谁轻,这不仅仅是理论问题,而且是重大的司法操作方向性问题,本人的观点是实体为重,理由是   

  第一,作为人类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思想科学之高度概括和总结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之一,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服务于并反作用于内容,实体法是内容,程序法是形式,程序的公正只有满足于服务于实体的公正才有其价值,就象设计精美的衣服是为人而穿一样,如果舍弃人这一内容,再精美的衣服又有何用?

  第二,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今天仍闪耀着光辉,是因为它追求了实体上的公正。试想,如果马锡五给了刘巧儿充分对话的权利,公开参与诉讼全过程的权力,申请回避的权利等等,即给了刘巧儿程序公正的充分快乐,刘巧儿得到的是不允许恋爱自由、不允许婚姻自主,只能任命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判决,刘巧儿是哭还是笑?

  第三,过分强调程序公正会使身懒的法官更懒,马锡五所以受群众爱戴,是因为他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查明事实真相,案件争执的焦点,就是事实真相的焦点、法律事实与实际冲突的焦点,这仅凭坐在办公室内是查不清搞不明的。

  第四,过分追求程序公正的实体弊端有:①程序公正中举证时限的规定,将逾期提交的证据排除在诉讼之外,不再对它们进行质证,导致可能是重要的证据失权,这造成的后果是:阻碍了法官通过诉讼发现真实事实,从而使法院的裁判不能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并且使对方当事人数的实体上的不当利益,比如借条不抽回使得到偿付的再次获得偿付;比如本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人可免于赔偿,要知道除了过错超时限外,还有实际情况不得已超过举证时限的。②极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由于他们在经济、社会地位上的弱势,对程序规则知之甚少,要么不懂得聘请律师,要么聘请不起律师,往往因程序而败诉或得不到支持。③给从事法律事务的掮客提供了玩弃程序技巧的空间,既伤害了应得到实体上保护的权利人,又加大了诉累,浪费了司法资源。④过分强调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会阻碍法官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由于打官司都属于寻求事后救济的行为,既是事后,有些关键证据的取得就非常困难,不得已情况下采取的非正统方式获取的证据,如果不被采纳,就会做出“受害者痛加害才快”的裁判。

  第五,现实中大量的案件案子结了事情不了,上诉、申诉、重信重访,实体上未得到公正裁判就是原因之一。

  第六,老百姓的情感认同的是实体公正而不是程序公正,普法教育这么多年,老百姓获得的基本上是实体公正的知识,如果裁判文书不能保护老百姓实体权利,制裁违约、侵权人,就会严重伤害百姓感情,就会脱离群众,脱离社会,这将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悲哀,读过小说《审判》的人,无不对卡夫卡揭露的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的难以接近性感到苦涩与失望。

  第七,我国制订的诉讼法及实体法中贯穿的诉讼规划,其立法本意是为了实现实体法的公正,而不是让法官“机械司法”,为程序而程序。

  综上所述,本人不是主张轻视程序公正,而是呼唤实体公正第一,拿起程序公正的工具更好地为实体公正服务。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