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铁锁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六个月。
2008年2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刘铁锁持证驾驶陕E99579号三轮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灵宝市大王镇新店村边时,与行人董月英相撞,致使董月英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刘铁锁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经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铁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铁锁的家属积极赔偿,向受害人董月英支付医疗费及相关损失57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铁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刘铁锁及时打电话报警,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工作,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刘铁锁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董月英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刘铁锁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