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自以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就会没有证据,不料证据锁链揭穿了他的抢劫事实。7月25日,在“零口供”的情况下,灵宝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德飞抢劫事实成立,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黄德飞,男,现年29岁,是重庆市城口县农民。2000年11月21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黄德飞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灵宝市黄河路一个巷口处,拦截陕西籍民工苏某,对其殴打、搜身后,抢走苏某现金3100元。然而,黄德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声称2000年11月21日根本就没有到作案现场,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主审法官最终通过到认真调查、研究案情,依据检察机关提供的认证、物证依法认定黄德飞有抢劫事实,最终以抢劫罪对其做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早2000年7月份,黄德飞就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因其拒不供认,证据不足而被公安机关释放,可是此次在法庭上的故伎重演没有没够让他再次逃脱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