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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权属不明 法院驳回起诉
作者:刘振华  发布时间:2008-06-18 16:36: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林木侵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所争执林木权属不明,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宋长劳与被告张闷系同村村民,双方在其本村大咀阳坡上均有责任田。在责任田相邻处有一片荒地,其中有椿树一棵,柏树一棵,核桃树一棵。在另一处称作大洼口处也各有责任田一块,其相邻处有核桃树五棵,椿树二棵。双方为相邻处林木多次发生争执,灵宝市朱阳镇林业工作站曾作出处理意见,认定大咀阳坡核桃树一棵归被告所有,大咀阳坡椿树一棵归原告所有,但该处理意见无认定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庭审中,原告提交有林权证一份,其上显示:原告在大咀阳坡有椿树五棵。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木所有权是林木所有者对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森林法》规定,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个人林权证是国家确认个人林木所有权的法律凭证,由个人保存。林权证上应载明林地面积、四至边界、树木棵数等。本案中,原告虽提交有林权证,但林权证上载明五棵椿树四至不明,无法认定争执的树木归原告所有,而被告无林权证,也不能证明争执林木归被告所有。依据林木林地权属处理办法,个人之间因林木所有权发生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如双方对林木所有权不能达成协议,应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作出处理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只有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方可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虽提交了朱阳镇林业工作站的处理意见,但朱阳镇林业工作站作出的处理意见无认定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其作出处理意见后并未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其处理意见“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此处理意见,三十日内到市林业局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属程序不当,该处理意见不能作为法院的定案依据。据此,因林木权属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畴,故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