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盗窃同事银行卡,猜中密码后取走卡内的钱款。2008年6月18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今年刚满20岁的被告人张某在灵宝市某手机店打工,2008年5月5日上午,他趁同事齐某不备,将其放在抽屉的银行卡偷走,中午11点多,窜到灵宝市建设银行新华分理处,在自动取款机上用齐某的出生年月胡乱猜测银行卡密码,结果竟被其猜中,从中取出现金4500元,以1000元赃款购买了一部手机。案发后,该手机及3500元赃款已追回退还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灵宝市人民法院法官卫常辉提示广大市民:一些人为了便于记忆,常把银行卡密码设置为自己的出生年月、手机号、门牌号等,这就使得行窃者在盗得银行卡后,能轻而易举地破解密码,盗走卡内的钱款。所以,建议持卡人尽量将银行卡的密码设置成没有规律的数字。若设置成与自己生日、身份证有关的数字,则应对这些信息严加保密,不要随意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