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欺骗表兄借牛犁地,实将耕牛卖钱挥霍。2007年4月16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项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追缴其法所得3000元,退还给被害人。
今年46岁的杨项稳是灵宝市尹庄镇人,1998年因犯奸淫幼女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7月刑满释放。2008年1月9日,杨项稳到灵宝市川口乡其表兄江某家中,谎称要借牛犁地,骗走江某的红色母牛一头,次日,杨项稳到灵宝市大王镇干店集上以3000元的价格将牛卖掉,将所得赃款挥霍。经评估,被骗母牛价值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项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