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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人民司法工作的“三贴近”
作者:刘赞芳  发布时间:2008-04-13 21:30:52 打印 字号: | |
  一次让人胜败皆服的裁判足以让当事人对法官肃然起敬。法律的尊严虽然来自执法者对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但最终仍要以人们的正义感来衡量。因此,如何在遵从法律的同时,更好地贴近民情,贴近民心,贴近民意,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正义的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

  立法过程中应充分体现民情、民意、民心。公平正义是古往今来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因而法律是现代社会中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这就要求在立法过程中要将公平正义充分体现出来。

  我国的《立法法》中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所以,一部成功的法典应当在规范社会秩序、行为准则的同时,尽量全面地考虑到社会习惯、道德观念、民风民俗等现实情况。而法律规范的民意基础越强大,被人民接受的程度就越高,依据这样的法律作出的裁判越能得到的认同度就越高。而人们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也就越高,法律的公信力也就越高。应该承认,目前立法与民意之间还有一定的差距。

  司法过程中应充分洞悉民情、民意、民心。由于事物具有发展性和关联性,而成文法本身具有局限性,并不能如海洋法那样,由法官对简易案件随时立法。

  因此,我们的法律世界自然就存在很多缝隙。也就出现了“规避法律、钻法律空子”等现象,出现了一些遵循法律规定而形成的裁判,人民群众却不满意的情况。这就导致了裁判的结果无法给人民群众带来安全感,无法体现法律本应体现的的公平和公正,而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笔者认为,应按照现有的规范,在立法机构不能随时开会通过立法决议的情况下,应适度增加、扩张司法机构与民众的判决力。从而,强化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法律既然是民意的体现,司法过程中也应该体现民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体察民情,倾听民声,最大限度地贴近民意,作出不违背法律精神又贴近民意的判决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辨证统一。这不仅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需要,也是符合党的一贯方针路线,符合科学发展观,以推动法律进一步完善,加快法治进程步伐的科学举措。从而,使依法治国的方略得到充分进展。

  司法改革中应充分关注民情、民意、民心。纵观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不难发现,马锡五式的审判方式之所以为当时广大老百姓所接受和推崇,并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其中许多具体原则和作法以后被直接运用于新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与其合乎民情、贴近民意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而司法脱离了民情民意,也就缺少了应有的亲和力与法律的威严。

  所以,脱离民情、违背民意,无论其在制度设计上如何完美和健全,由于其在立足点上缺失反映民众要求和愿望的内容,成为“海市蜃楼”。对整个人民司法事业只能是有害无益的。

  近年来,一些法院针对上述情况开展了“法官下基层、法律进乡村”之类的活动,法官们走出了审判庭,通过巡回审理,送法上门等方式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密切融合了人民群众与人民法院的关系,塑造了人民法院为民服务的形象,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欢迎和赞扬。可见,将民情、民意纳入人民司法的具体实践中,有利于党和国家的意志贯彻落实,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贴近民心,有利于人民司法工作的顺利推进。实际上,贴近民情,贴近民心,贴近民意,就是将党和国家的利益、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的意愿、人民的需求以及意志等高度统一并结合起来,是更加注重在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要求,是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社会安全感要求。
责任编辑:焦迎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