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那么,民意就是司法的另一条命脉。司法的目的是让社会安定和谐,让法律有尊严,让人们遵守法律和服从法律。如果司法的结果不能被当事人和公众所尊重和信赖,不仅不会对社会安定起到促进作用,反而可能成为新的社会冲突的爆发点,司法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因此,司法和党务、政府等方面的工作一样,不但要追求形式上的公正,更应追求民众内心认可的公正,也就是尽可能地顺应民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大程度的统一。
从词源上解释,民意即人民意愿。司法领域的民意,则是大众根据法律正义的外在社会价值所形成的一种民众意愿,包含了大众对司法正义,对社会公平的期望,事实上是一种大众诉求,这种诉求往往以朴素的正义观为出发点,夹杂着道德要求对司法制度、司法行为作出的评价,具有其正当性,并最终会形成一种符合朴素正义观的民意。
在我国,从古代开始,司法裁判如秦湘莲的故事,就说明了遵从民意是作为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公正的一个考量。而今,法律制度正在不断完善健全,但民意在司法中所占的分量却不容忽视。
法官依法裁判、正确适用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因此,法官应当掌握更多的社会知识,在处理案件时一定要内外因素结合考虑,使司法尽可能地与社会公众的期待相一致。这样才能增强司法裁判对于社会纠纷的调处能力。
事实上,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还不很完善,法官裁判的结果有时与民众的期待有一定的差距。而法律不外乎天理人情规则,法律的精神就是人性的理性化价值观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律的精神与民意的价值就是一致的。因此,司法裁判将民意作为一种衡量标准,不仅是对法律规定的一种必要填补,而且也是实现司法公正,使法院裁判得到社会普遍认同的理性的导向选择。
当然,人们因此会担心民意会干扰裁判。但是,依法裁判与民意是同方向的。即:人民要求正确的、公平的、公正的审判。而且裁判的社会效果就是指民意对裁判的反应。如果民意所体现的价值与法律价值没有冲突,那么就一定有共存的合理之处。所以,要求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应当正确对待民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