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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留宿朋友家 酒醒盗窃朋友财
作者:李国旺 王玉  发布时间:2008-01-15 10:46:50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酒后朋友好心留宿,酒醒之后盗窃朋友财产。2008年1月14日,被告人黄晓飞被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黄晓飞是灵宝市某金矿工人,今年21岁。2007年1月的一天晚上,黄晓飞在朋友吴某家喝酒后睡在吴某家。次日上午11时许,黄晓飞睡醒后趁吴某家无人之机,用放在茶几上的钥匙打开吴某家抽屉,盗走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金项链一条。后被告人黄晓飞将金项链、金耳环销赃得款2900余元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黄晓飞将金戒指已退还被害人,并退赔了被害人金耳环、金项链损失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晓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案发后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