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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文周诉杜建生、张起祥人身损害赔偿案
作者:刘振华  发布时间:2008-03-27 10:43:25 打印 字号: | |
  【要点提示】

  按照建筑法的要求,承包建筑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资质,这是因为,承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施工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本案被告杜建生将自己的房屋交给没有资质的被告张起祥承建,致任文周受伤,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张起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审判机关: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判决书字号:(2006)灵民一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2006年3月16日

  【案情】

  原告任文周,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豫灵镇底董村第5组。

  委托代理人王海峰,灵宝市故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路中科,灵宝市故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建生,男,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豫灵镇豫灵村西桥4组。

  被告张起祥,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豫灵镇底董村第1组。

  2005年5月,被告杜建生与被告张起祥口头协商,由张起祥为杜建生承建房屋,约定,被告杜建生提供建房材料,施工人员、施工用具均由被告张起祥组织、安排。2005年5月15日,被告张起祥安排原告任文周在架板上工作时,架板滑落,原告任文周从架板上跌落,致左跟骨粉碎性骨折。事发当日,被告张起祥将原告送至豫灵卫生院住房治疗,因病情严重,同年5月25日转至洛阳市正骨医院治疗,同年6月2日出院。原告治疗中共花去医疗费10835.5元,交通费1054元,均由被告张起祥垫付。另查明,被告张起祥的建筑队工人系临时组织,未领取营业执照,亦无建筑施工资质。原告受雇于被告张起祥工作期间,日工资35元。庭审中,原告要求二被告按其诉讼请求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张起祥对此表示同意。因被告杜建生拒绝赔偿原告任何损失,致调解无果。

  【审判】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杜建生将其私人住宅交由被告张起祥承建,在被告张起祥完成工作后向其支付报酬,其行为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且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予以认定。被告张起祥雇用原告在其承包工地工作,双方已形成雇用关系。原告在雇用活动中受到伤害,有权要求作为雇主的被告张起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承包人如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被告杜建生明知被告张起祥无任何资质,却与张起祥口头达成建房承包协议,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留下了事故隐患,在造成原告伤害事故中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赔偿责任。被告杜建生辩称其与被告张起祥明确约定安全事故由张起祥负责系无效协议,辩称原告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成立,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任文周花去医疗费10835.5元、交通费1054元及误工费3375元、护理费1000元、营养费180元,共计16444.5元,由被告张起祥承担80%,即13155.6元,由被告杜建生承担20%,即3288.9元。扣除被告张起祥先行垫付11889.5元,被告张起祥实际支付原告费用1266.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杜建生、张起祥对以上款项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村镇建房是否一定要由有建筑从业资格的工匠来承建?这也是本案被告杜建生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对此问题,各地法院处理不一,有的认为村镇建房大多是低层建筑,不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不必一定要由有资质的人才可承包,现实中村镇建房真正由有资质的建筑工匠承建的比例也不多,因此应根据国情区别对待。对此观点,笔者持不同看法。建筑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是建筑业的本质要求,承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施工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因此,要求所有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十分必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二条首先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并对“建筑活动”作了以下定义:“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这就说明,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当然包括村镇建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必须遵守建筑法。建筑法同时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只能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该法第六十五条也作出了相应的罚则,即“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因此,本案被告杜建生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从业资质的被告张起祥承建是违反建筑法有关强制性规定,法院判决其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
责任编辑:焦迎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