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随着劳动资源的市场变化及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呈日渐上升趁势,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劳动争议纠纷已成为民事审判案件当中一种特殊类型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现对近年来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做以下探析:
一、近年来我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
2002年至2005年,我院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共59件104人,涉及单位59家,其中2002年度受理5件,2003年度受理19件,2004年度受理14件,2005年度21件。
二、根据案件性质可分以下四种类型
1、去留争议:包括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发生的争议。这类案件共有5件。
2、劳动合同争议:包括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合同以及合同效力确认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这类案件共有12件。
3、待遇争议: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待遇纠纷。这类案件共有13件。
4、其他争议:如因用人单位录取职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而发生的争议;因劳动者被原用人单位派遗借调等新旧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因劳动者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争议;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就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这类案件共有29件。
三、此类案件在审理中与一般民事案件处理具有以下不同特点
1、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性。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必经仲裁前置程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纠纷。当事人一方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不能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仲裁而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诉讼程序的特殊性。劳动争议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其审理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进行。但基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又具有其特殊性,不能完全照搬或套用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比如,在起诉与诉讼请求的关系问题,不能局限于民事诉讼“围绕原告主张不告不理”原则,对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不能仅仅根据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的部分请求事项进行审理,而是应当根据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的请求事项进行全面审理,显然,劳动争议仲裁的“全面审理”之规定与民事诉讼“诉什么、审什么”的规定不符,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我们认为是劳动争议案件以仲裁为诉讼前置程序的特殊性影响,这种特殊性影响了“不告不理”在诉讼阶段的表现形式,对后续进行的诉讼程序而言,不能将其与前置的仲裁程序截然分离开来。当事人在仲裁申请中提出的请求和主张在诉讼中仍然要审理。
3、劳动争议主体实质上的不平等性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实质上的不平等,这种状况是由于两个方面造成:①劳动力供需状况决定了不平等。②劳动力的人身特性决定了不平等。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者宁愿放弃工作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福利等基本权利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表面上看合同是自愿平等订立的,而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劳动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4、劳动争议案件的矛盾尖锐性
从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申请仲裁的绝大多数是劳动者一方,其内容涉及劳动者的社会福利待遇,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问题。由于劳动者掌握的法律、法规较少,对仲裁和诉讼的结果如何,往往把握不准,往往采取一方或少数劳动者申请仲裁和诉讼,其他拭目以待的做法,一旦未被支持,便会形成集体上访,出现过激行为,引起矛盾激化,酿成不稳定社会因素。
四、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民事审判中的重要部分,我们在审理中对这类案件成因做了大量调查,发现有以下几种原因:
1、执法不严。对于《劳动法》中相关的“应当”情况,并没有规定如果不做会有什么后果,要受什么处罚。许多义务性规定形同虚设,义务得不到履行,自然权利无法得到实现。象劳动双方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就是不订;劳动者工作10年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用人单位拒不签订。这样的情况在现实中比比皆是。例如我院审理的原告灵宝市车站农村信用合作社诉郭云玲等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应为被告等人办理养老保险金费用的交纳,但原告一直未给被告交纳,在双方解除合同时,因此发生争议;原告灵宝市农行诉被告杨和平劳动争议一案中,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直接向被告送达,本案原告在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时,向被告送达了通知,但被告拒绝签字,9年后,被告以其未接到解除合同为由提起仲裁,这类案件在处理中占相当数量,这主要是因为法律规定不具体、操做性不强所导致。
2、缺乏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在现实中能够完全依照劳动法规定的要求还相当有限,只是当劳动者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才能够主张并最终可能获得应有劳动者权利,而绝大多数劳动者迫于目前就业压力大,只要能够有工作,发工资养活自己便心满意足,哪里敢主张“权利”,而用人单位也是基于绝大多数劳动者这种心理,而不断压低劳动者待遇,剥夺劳动者各项权利,最终造成劳动双方各自对立,关系紧张。如我院处理中国网通灵宝分公司诉被告任光录等人劳动争议一案,该案起因是原告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改变与其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工作其间虽对此有异议,但只能无奈承受,不敢向原告主张其权利,只求得到劳动权利。其对争议不敢明示张扬,以致在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时这种内在矛盾由此激发,该案最终结果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此案给我们一个警示,此类纠纷均系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漠视劳动者权利所造成。要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必须建立相关监督机制。
五、对劳动争议案件激增现象,政府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增加宣传,加强劳动者维权意识。劳动者的权利保护意识强烈,有助于督促用人单位建立起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劳动者权利保护机制,有利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完善,促进全社会劳动保障体系建立。(2)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种类多样,可以说是遍及每个行业,劳动关系无处不在,而通常用人单位又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对用人单位适时检查尤为必要,对劳动者的权利保障方能落到实处。(3)促进保险业的普遍发展。应鼓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积极参与各类保险,保险业的普遍介入可以降低劳动者、用人单位承担失业、医疗突发事件的风险,降低损失,减少矛盾的发生。(4)拓宽就业渠道,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就业渠道的增多,失业的减少,有助于减少社会的压力,减少矛盾的激化,拓展劳动者一方选择的空间,改善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从而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六、从法院审判角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学习,提高对事实证据认定的本领和新法律法规的掌握,劳动争议案件政策性强,判案所需要一些数据经常变化更新。针对某类型案件指导性意见也层出不穷,要想审好案件,必须熟练掌握这些法律和规定,理解当前政策,正确处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加强与仲裁,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劳动争议的处理涉及仲裁与诉讼两方面。当前,很多纠纷的发生都有很强的政策背景,其处理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政府相关部门。从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正确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出发,必须加强与劳动仲裁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