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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作者:张舒民 焦迎九 刘芳玲  发布时间:2008-03-27 10:24:15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我市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犯罪低龄化,农村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幅度较快,初犯率较高,财产型犯罪和暴力犯罪仍呈上升趋势,团伙案件增加,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西方文化、思想的不断涌入,青少年的成长环境也会变得更为复杂。如果不加大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力度,对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进行教育和挽救,就很有可能发展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向有关部门提供一个决策依据,我院组织刑事审判庭与办公室的有关人员组成专题调研组,通过对我院2003年至2005年三年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归纳出我市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并试图提出一些应对措施,以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近年来我院未成年人犯罪的审理情况。

  2003年至2005年,我院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8件183人。

  1、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状况。2003年,审理33件52人,案件与被告人分别占总数的6%与7%。其中17岁的23人,16岁的5人,15岁的23人,14岁的1人。平均年龄16.15岁。2004年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8件77人,分别占案件与被告人总数的7%与13%。其中,17岁的36人,16岁的13人,15岁的26人,14岁的1人,平均年龄15.90岁。2005年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7件54人,分别占案件与被告人总数的8%与8%。其中17岁的28人,16岁的8人,15岁的12人,14岁的6人。平均年龄16.07岁。

  2、未成年人的文化状况。在这183人中,小学文化的40人,初中文化的136人,高中文化的6人,文盲1人,其中在校生为44人,其它均为辍学无业人员。其 中城镇户口的14人,其余均为农村户口。

  3、案件性质情况,在这108件183人中,抢劫70件139人,盗窃17件20人,故意伤害7件7人,强奸6件6人,抢夺2件2人,非法拘禁4件6人,破坏电力设备1件2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1件1人。

  4、量刑情况,其中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5人,五至十年有期徒刑的13人,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23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61人,判处缓刑的47人,免予刑事处罚的29人,拘役5人。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 、从犯罪类型来看,多为暴力、侵财案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明显,少有过失犯罪。但与成人犯罪相比,除极个别外,犯罪手段相对比较简单,主观恶性不大,情节并不十分恶劣。其犯罪性质多具有纠合性、盲目性、突发性等特点。据统计资料显示,近80%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属团伙作案范畴。作案时,要么纠集多人,要么傍倚成年罪犯。这种犯罪与一般意义的犯罪集团不同,纠合在一起的多个人中,多具有邻居、同学等关系。它的组合过程更简单,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上的临时纠合,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很少能形成固定的犯罪团伙。盲目性表现在其犯罪目的大多不甚明确,往往是逞强好胜或者追求刺激,没有明确功利目的。犯意的突发性表现在很多未成年人罪犯并无前科,作案前也无明显的动机,也未经过认真的思考,常常因某种偶然的事件诱发和特定环境的刺激,突然起意,根本不考虑后果,在突然之间就走上了犯罪道路。例如常某、杨某某、陈某、乔某某抢劫案,四人均为灵宝市职专学生,均为未成年人。2005年9月13日中午,常某向杨某某提出到学生宿舍偷衣服掏里边钱,杨某某提出做面具戴上以防学生认出,当晚二人在晚自习课上再次商量时被陈某听到并同意参与,三人做好面具后,将此事告诉了乔某某,乔某某也同意参与,四人将宿舍的窗帘撕成布条后绑在头上将面部蒙上,于14日凌晨1时许到学校男生宿舍304、408室,分别对两个宿舍的13名学生殴打、搜衣服、要钱要烟,抢走现金87.5元。在审理中,本院了解到四人抢劫的目的并非纯粹为了钱财,而是受影视节目中不良片段的影响出于好奇和寻求刺激,其只知道做法错误,但不知道会触犯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

  2、从犯罪年龄看,低龄化特点鲜明。犯罪时平均年龄在16周岁左右。同时因为法律规定不满十四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只对部分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如果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则涉嫌犯罪的平均年龄将比统计数字更低。

  3、从犯罪人所受文化教育情况看,学历普遍不高。大多数为辍学无业人员,从犯罪人家庭状况看,家庭经济状况不佳者较多,父母文化不高者较多,父母感情不和、离异、失业者较多。其中农村户口的占90%以上。因此,家境不好的农村失学青少年犯罪率相对要高。

  4、从犯罪人侵害的对象来看,大多是比犯罪人弱小的人群,以在校中小学生为主要受害人群。

  三、未成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的原因,二是客观方面的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主观原因:

  1、受好逸恶劳的腐朽思想的侵蚀,盲目攀比,追求高消费。青少年罪犯在犯罪前大多数无视自己的经济条件,经常出入网吧、酒店、舞厅、卡拉OK厅、抽好烟,喝名酒,穿高级服装,以吃喝玩乐为最大追求,以高消费显示自己的派头。这些人一旦手头拮据,便实施盗窃、抢劫。最初是以言语威胁等手段向其他比自己弱小的青少年强拿强要物品,发展到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钱财。

  2、法制观念淡薄。犯罪的青少年一般文化程度较低,平时不学法,法律意识在他们头脑中几乎全无,往往在行为上我行我素,不计后果,甚至犯了严重罪行还全然不知。例如我市多发的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绝大多数犯罪人数根本意识不到向他人强要钱财是一种犯罪行为。

  3、判别是非能力差。青少年阅历浅,涉世不深,思想单纯,一旦交上不三不四的朋友,就会是非不辩,良莠不分,走上犯罪的道路。

  青少年犯罪的客观原因:

  1、家庭原因。有些青少年犯罪与家教不当,家境不好有直接关系。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犯罪青少年的家庭教育看,。有的父母对子女过分溺爱,放任自流;有的父母因望子成龙心切,一旦不顺就恶语相伤,棍棒相加,采取粗暴的教育方法,致使子女出走,失去管教;有的父母忙于外出赚钱,长期对子女撤手不管。

  有些青少年犯罪与父母离异也有很大关系。父母的离异不仅对孩子的心灵是个极大的打击,而且使孩子在思想上得不到良好的教育,在生活上得不到照顾,以致走上犯罪的道路。例如王某某抢劫案,王某某犯罪时17岁,其父常年在外打工,对其生活不管不问,其母去向不明,其随70多岁的奶奶及双目失明的哥哥一起生活。2004年12月19日下午,当同案犯杜某某提出抢学生钱财,王某某便随杜某某等人窜至西闫乡破胡村西大渠上,先后对先往西闫三中上学的七名学生拦截、殴打,抢走学生现金78元,王某某等人遂后窜至灵宝市区将所抢的钱吃喝玩耍花销。王某某所以走向犯罪道路,与其家庭有很大关系,其非但得不到父母的关心、疼爱、教育、连最起码的生活来源其父母也未予提供,在其听到要抢学生钱,会有小小的收入时,便积极地参与进去。

  2、社会原因。对待业、辍学在家的青少年缺乏管理。一些待业和辍学在家的青少年,父母白天上班管不到,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又无专人组织他们学习,对他们进行教育。有的青少年在无人管教的情况下,行动自由散漫,天天东游西荡,一遇可乘之机,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3、不健康的影视、网吧、书刊的影响。近年来,一些充满暴力、色情的书刊、黄色网站、淫秽的录像、VCD、DVD光盘充斥文化市场。这对涉世不深,生理上早熟,心理上不成熟的青少年来说,无疑具有相当的毒害和腐蚀作用。根据粗略统计,一个学生每年节假日就有170多天,再加上平时课余的很多时间也是生活在社会中,未成年人与社会接触机会增多,很容易受到不良影响。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抢劫案,三被告人年龄均不满16周岁。2003年5月14日,三人分别窜至灵宝市川口乡科里街桥下,川口乡三中学校后,川口乡一中厕所内,采取威胁、殴打、搜身等手段,先后抢走学生董某等四人现金10元、6.5元、13元、10元,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因学习成绩较差,家庭经济困难而过早地辍学在家,因二人年幼力薄,无力从事生产劳动,便无所事事,游手好闲。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前尚是灵宝市体育学校学生,其借请假之机逃学在外,并与被告黄某某、李某某相遇,三人的家长忙于劳作,对三人疏于管教,加之其对法律无知在其无钱吃喝玩耍的情况下,即产生向学生要钱之意,从而走向犯罪。三人在向董某抢劫时,从董某身上搜出210元钱,在董某称还要交生活费及学费,黄某某让李某某拿走10元,将200元又退给董某,从此点上可以看出,三被告人对法律的无知。

  4、学校原因。歧视差生。有的学校对后进学生往往置之不理,使他们受冷遇。有的甚至借故将后进学生赶出校门,推向社会。这些学生产生自卑感后,常常破罐子破摔。在犯罪的学生中,后进学生占85%以上。

忽视德育。有些学校重智育轻德育,片面追求升学率,放松对学生品德方面的教育,致使有些学生数理化成绩是高分,而在政治上是非不分,道德品质较差,一遇到不良环境的影响,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另外,对于在我市学校中多发的未成年人以大欺小、强要他人钱物这种现象,有些学校重视不够,应对方法不多。致使这种现象愈演愈烈,一方面使部分不良少年继续发展走向了犯罪道路,另一方面也使受害学生受到不良影响,例如:被告人闫晓某、闫腾某等人抢劫案,2005年11月26日晚,二人伙同其它五人未成年人到焦村街网吧找学生要钱,7闪将焦村职专学生王某某拉到小巷中拳打脚踢向其要钱,并随其到学校拿钱,将王少魁向同学借的50元钱抢走。此后该校教师知道此情况后向被害人了解情况,王少魁怕再次挨打,要求不要报案,学校就没有报案,听之任之。被告人闫腾某原是某学校的学生,在校时经常被其他同学欺凌,强要钱财,以致于不敢上学,其家长迫不得已将其转到焦村二中上学,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同学建议去抢劫其它学生时,便积极参与,由受害者变成了一个害人者。

  四、预防及矫治未成年犯罪的几点建议(调查结论)

  近年来,灵宝法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成立了少年犯合议庭,坚持采用“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方针,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在学校、家庭、共青团和居委会等社会组织的配合下,加强对失足少年的挽救教育,并在量刑时原则上大幅度适用缓刑和免于刑法处罚。在183人中,判处缓刑的47人,免予刑事处罚的29人,占总数的41.5%。同时每年还开展两次回访活动,对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人进行回访,了解他们生活学习的状况,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困难,对于避免他们再次犯罪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183人中,仅有一人重新犯罪。

要解决我市的未成年人犯罪高发这一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有机结合,而不仅仅是司法部门的责任。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生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对未成年人抢劫是否构成犯罪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颁布实施后,对于我市多发的未成年人轻微抢劫,将不再视为犯罪。司法部门不再对这些有问题的未成年人予以刑事处理。如果教育等部门听之任之不予处理,那么势必使这些未成年由轻微的违法滑入犯罪的深渊。这就更需要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犯罪,因此,我们建议:

  1、加强和完善教育体制,全面提高青少年素质。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本之举,进一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扩大高中教育及职业技术教育,制定政策规范学校收费,制止乱收费,减轻家长负担,并采取助学贷款,减免学杂费等措施,让一些贫困的青少年能适时入学,至少要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避免中小学生辍学。

  2、加强法制教育,综观许多未成年人犯罪,大多缘于法制观念淡薄,有些人或不知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或无视犯罪带来的后果。加强法制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佳途径。近年来,我市教育、综合治理等部门也在全市中小学中开展达一系列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这种宣传教育活动并未达到预期的目的,一是针对性不强,二是不系统,三是重城市轻农村,四是重中学、轻小学。因此我们建议,应当在全市中小学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重点是农村中小学。这一活动在小学高年级阶段就应当开展,否则一旦辍学,就很难将他们集中起来进行教育。

  3  、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减少不良刺激源

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工作。现代城市社会,文化传播呈现多元化局面。传统的电影、戏剧发展平缓甚至出现下降趋势,代之而起的是电视、录像、VCD、DVD、舞厅、电子游戏、迪厅、网吧等。这些文化活动极易吸引青少年参加,一些不健康的因素和黄色音像制品,赌博游戏也极易腐蚀青少年。因此,要坚决打击并杜绝一切违禁的消费现象,要采取严厉措施打击淫秽物品的制造和传播,加大处罚力度,净化娱乐场所,尽可能不让青少年接触或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尽可能多建立一些以科技和健身为主要内容的娱乐场所,如儿童游乐场、青少年俱乐部、体育场馆等等,引导青少年把注意力投放在有丰富科技知识或健身内容的娱乐活动上。

   4、加强家庭公德教育,培养良好的道德观念。

一个人的性格、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都与他从小受父母的教育和家庭环境的熏陶有关。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并对孩子的思想品德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个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气氛,能够培养孩子正常健康的性格气质、人生观和道德观,较有效地预防和制止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特别是对于步入青春期的青少年要进行人生观、道德观的教育,不断防止和克服青少年沾染上违反道德坏的意识、坏习惯、坏毛病,使青少年安全地度过人生的“危险期”。家庭教育作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每个家庭、家长都要重在教子做人,同时要做好青少年自我防范的教育,避免误入歧途。

  5、公安机关应当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区别对待。在案件侦察起诉阶段不要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尽量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比较缓和的措施。

  6、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应结合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认真贯彻惩罚与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方针。教育部门不能歧视失足未成年人,更不能以此为由开除劝退失足未成年人,对于辍学的失足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也应尽量让其复学。
责任编辑:焦迎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