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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分析
作者:刘赞芳 张亚云  发布时间:2008-03-27 10:00:08 打印 字号: | |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连年攀升,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离婚案件在1990年是81万余件,到1997年已达124万多件,1998年略有下降。而从近年来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看,仍呈现居高不下的特点,尤其是在辖区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基层法院,表现尤为突出。

  灵宝市人民法院辖区人口73万,其中农业人口占58万,据统计,2002年,该院共受理债务、离婚、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土地承包等各类民事案件983件,其中离婚案件达358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36%;2003年,该院受理各类民事案件993件,其中离婚案件356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35%;2004年,该院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080件,其中离婚案件430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39.81%; 2005年上半年,该院受理各类民事案件671件,其中离婚案件达279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 41%; 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该地区的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比例较高,且呈现居高不下的特点,而这些离婚案件中,以当事人居住农村、女方起诉离婚的占绝大多数。

  我国属于农业人口大国,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其安定与否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通过审判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是其本身的性能要求,能否处理好离婚案件对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从基层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着手分析原因,并总结审理该类案件的经验和应该注意的问题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

  灵宝法院近年来受理的离婚案件居高不下,宏观上是经济欠发达,人们相互之间的经济往来较少,因而经济纠纷也较少,民事案件数量相对较少而形成的。在该院下设的基层法庭,离婚案件高达民事案件的70%,体现尤为突出。但排除宏观上的原因,离婚案件仍然频繁出现,在基层法庭,几乎天天都有离婚诉讼。从该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案情上看,农村地区离婚案件因家庭生活困难,女方起诉离婚的占相当大的比例。离婚案件的案情五花八门,起诉离婚的理由各种各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男婚女嫁是我国的传统习俗,“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在农村,女子出嫁后,其本人大多数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男方家境的优劣直接决定了男女结合后的生活状况。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由于信息闭塞,农作物收入有限,家境不富裕甚至生活困难的占多数,有的尽管可以得到娘家的适当帮助,缓解困难,但如果长期得不到根本改善,在孩子出生后将会导致经济更加拮据,有的拮据到吃饭穿衣都成问题,看病、孩子上学更是无力承受的负担,而随着农村人口的外流,许多人纷纷外出打工改善生活条件,一些不甘现状的农村女子找到机会后,会另谋生路,靠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收入,但是一部分会因为自食其力后,经济上不再依赖男方家庭,生活环境不同,生活也得到了改善继而不愿再回到原来的生活环境中;一些没有外出谋生的也会因看到别人出去后,生活有所改变,继而对现状不满,产生离婚的念头,以期通过重建新的婚姻来改变处境。

  二、因夫妻之外的因素不当介入引起的离婚。夫妻双方父母和亲属不当介入夫妻间的家事纠纷,往往加深夫妻矛盾,同时造成婆媳、女婿与岳父、母关系紧张,进而形成恶性循环,加速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属再婚的通常因子女或经济等问题产生矛盾,夫妻又缺乏及时沟通,最终导致离婚。在农村地区离婚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夫妻自身没有原则性矛盾,他们起诉的离婚理由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但却有着很大的共性:有的是两口子和男方父母一起生活,夫妻因家庭琐事吵架后,男方父母处理不当,偏袒儿子,有的当婆婆的还为此和儿媳吵架甚至互相谩骂,这样不但不能解决矛盾,反而使本可能和好的夫妻反目,导致感情破裂;还有的是夫妻吵架后女方动辄回娘家居住,这样无意中就把夫妻和好的决定因素转移到了双方家庭处理此问题的态度上,而起诉离婚的这些案件中,女方父母或兄弟姐妹大都护着女方的,他们为了争强好胜或者给女方出气,视上门谢罪的女婿为仇敌,轻则骂走,重则大打出手;男方有的则因争强好胜不去主动上门叫女方回家,导致夫妻长期分居,夫妻矛盾也转化为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最终使婚姻出现危机;而再婚的夫妻中,有的也是同样因为处理不好与另一方子女的关系出现类似的问题,导致婚姻失败。

  三、另外还有一些离婚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比如男方性情粗暴,长期对女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给女方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引发的夫妻感情破裂的;还有的是因为男的不务正业,好逸恶劳,对家庭缺乏责任感,或者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经劝说不思悔改引发夫妻矛盾加剧,导致女方起诉离婚。还有的为改善生活状况外出打工,但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外出后长期不回家,又未和家里联系,不但没有使家庭生活得到改善,反而导致家庭重担全部落到在家一方的身上;还有的是一方因犯罪被判实刑,服刑期较长,另一方因此提出离婚;另外还有一方有外遇甚至长期与配偶之外的人共同生活;还有少数是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第二次又起诉离婚者。

  审判人员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不同意离婚的一方以子女问题发难、以自杀要挟、以报复对方或恫吓办案人员相威胁的情况,对此处理不好,则会引发自杀、杀人、伤害等隐患,所以,民事审判人员一定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原因,不同性格的当事人作好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深入分析当事人婚姻矛盾的原因所在,以准确判断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判断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性,如果有希望和好,则对症下药,一方面做好起诉离婚一方的思想工作,使其对自己的婚姻能有客观的看法,一方面做好不同意离婚一方的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和在日常生活中对待另一方和处理家庭关系问题上存在的不足,促使双方和解。如果根本没有继续维持婚姻的可能,则要重点耐心做好不同意离婚一方的思想工作。对于当事人情绪激动,反应特别强烈的离婚案件,最好不要急于下判,必须与其多沟通,多交流,以防止当事人因情绪因素出现不必要的意外。总之,对待离婚案件必须慎重处理,以防给社会和法院自身造成隐患。
责任编辑:焦迎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