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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少年刑事审判中“寓教于审”原则
作者:田伟民  发布时间:2008-03-27 09:57:28 打印 字号: | |
  “寓教于审”,即寓教育于审判之中,它作为少年法庭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已被司法实践采用,取得了积极的审判效果。少年刑事审判规定提出:“少年法庭应当根据少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在审判的方式、方法上,注重疏导,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准确、及时、合法地查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帮助少年被告人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正确理解和贯彻这一规定,对进一步做好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现仅就 “寓教于审”的内容及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寓教于审”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关于“寓教于审”的基本概念,迄今尚未见到完整的论述和解释,由于没有划一的概说,所以审判工作中在理解和掌握上也不尽相同。但根据《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审判实践,其基本内容可概括为:“寓教于审”即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应从少年被告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出发,坚持惩罚与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方针,采取疏导和教育的方法;因案审理,因人施教;准确、及时、合法地查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帮助少年被告人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促使少年被告人认罪伏法、悔过自新;从而达到挽救少年被告人,预防和减少犯罪之目的。”

  “寓教于审”作为基本原则和方法,具有以下特点:

  1、融教育于审判之中,把教育工作贯穿于审判始终。少年被告人与成年人相比,在心理、生理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一方面,他们精力旺盛,猎奇好动,自控能力弱,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容易受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而突发犯罪;另一方面,这一部分人可塑性大,比较容易转化,这是开展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有利因素。坚持从少年被告人的心理、生理特点出发,利用有利因素,把对少年被告人的思想教育工作融入审判活动中,是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的一项必要措施,是“寓教于审”的中心内容,也是区别于成人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

  2、方法上注重疏导。因为少年被告人的心理、生理发育不成熟,所以其思想情绪和行为易受环境因素的影响。他们中一些人虽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显得胆大妄为,不计后果,但在审判过程中,由于周围环境突然发生变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会使少年被告人产生强烈的自卑感和畏惧心理,在审判过程中往往表现的焦躁不安、不知所措。“寓教于审”原则在方法上要求注重疏导,就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努力以诚恳的态度,使用平和的语言,使少年被告人在温和的气氛中逐渐消除不安情绪,去掉思想顾虑,主动认罪悔罪,这样有利于从思想深处解决问题。所以,疏导的方法,是少年刑事审判的主要方法。

  3、因案审理,因人施教。少年刑事被告人虽然具有共同的心理、生理特征,但在不同案件中,往往存在着个体上的差异,如心理、生理发育程度不同,在犯罪中表现的主观恶性不同,认罪悔罪态度不同等等。这些因素,都直接影响着少年被告人]的教育和改造。因此,“寓教于审”原则要求,根据少年被告人的不同特点,分别采取与之相适应的审判方式、方法,争取获得最佳教育效果,尽最大努力,挽救少年被告人。这也是“寓教于审”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

  4、方法灵活、形式多样,是“寓教于审”的又一特点。方法灵活、形式多样,即在实行“寓教于审”中,审判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不同的形式和方法。如在方法上可使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方法,也可使用法律允许的其他方法;在组织形式上,可以由审判员和特邀陪审员联合组成合议庭;在表达形式上,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在教育形式上,可采取庭审方式也可以采用座谈会等形式,这些形式的运用,只是有利于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教育改造被告人,就达到了审判的目的。

  二、“寓教于审”在审判实践中运用

  近几年来,我院为做好“寓教于审”工作,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已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做好庭前调查。在开庭前,少年法庭通过认真阅卷,走访公安、检察机关承办人员和少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单位和家庭,全面了解少年被告人的生活环境、成长过程;掌握少年被告人的心理、生理特点和性格特征;查明犯罪原因,找准“感化点”,为庭审教育打好基础。

  2、积极采用一些适合少年被告人心理、生理特点的审判方式和教育方法 。如:在开庭时,邀请工、青、妇等有关部门的同志作为陪审员,参加庭审和帮教活动;在庭审时,合议庭组成人员则努力做到:态度诚恳、语言通俗、语调平缓;让少年被告人坐着回答问题,使审判气氛既严肃又温和。

  3、不同的审理阶段,注意适时做好少年被告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坚持审教结合。在开庭前,利用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机会,向少年被告人讲解有关法律和政策,教育少年被告人真确对待审判;组织帮教会,邀请有关人员和家长参加,共同做好帮教工作。在庭审中,向少年被告人指明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讲解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少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为少年被告人指明出路,促使其认罪伏法,悔过自新。庭审后,向被告人说明定罪量刑的依据,教育、鼓励少年被告人自觉接受改造,重新做人。并对服刑的少年犯(包括缓刑)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回访考察,建立少年犯回访考察档案,把对少年犯的帮教工作落到实处。

  4、发挥法定代理人的作用,利用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人的亲情关系,做少年被告人的教育工作。如开庭前适时的安排法定代理人与少年被告人见面;开庭中,安排法定代理人发言,从法定代理人的角度对少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三、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正确处理好教育和惩罚的关系。对犯罪少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是刑事审判工作的一贯方针。但是,对少年被告人进行感化、挽救,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可以不处罚。教育与惩罚,都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少年被告人所进行的一切教育,都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教育,而是基于刑罚基础上的特殊教育。如果没有刑罚做保证,教育就显得软弱无力,尤其是对那些犯罪性质严重,主观恶性很大的少年被告人,更应如此。但如果放弃了教育手段只讲惩罚,也同样不利于少年被告人的矫治。正因为如此就更需要做好“惩教结合”,即在注重教育的同时,又注意准确的使用刑罚,使审判结果计有利于保护犯罪少年,又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这是少年刑事审判的主要宗旨。任何以教育代替刑罚或取消刑罚的想法和做法,都有悖于这一宗旨。

  2、努力保持教育工作的连贯性和统一性。所谓连贯性,就是各教育环节要上下衔接,环环相连,避免互相抵消。所谓统一性,就是对少年被告人采取的各种审判方式、方法要服从于同一个目的。要实现教育工作的连贯性和统一性。首先,要全面掌握和了解少年被告人的心理、生理特点、犯罪原因和认罪悔过态度,认真研究制定施教方案。施教方案的内容包括:教育方法、步骤、内容、目的和采取的措施等。其次,要认真落实帮教方案,使帮教干部由浅入深,循序渐进扎扎实实地进行。另外,还要同有关部门配合与协作,建立起统一的帮教体系,达到教育口径一致、目标一致、效果一致。

  3、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在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中,各地法院都相继创造和使用了一些符合少年审判工作特点的审判形式和方法,毋庸置疑,这些形式和方法的运用,对挽救失足少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重形式、轻效果或形式运用不当的现象。如有的为扩大教育效果,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时组织少年被告人原所在学校师生旁听,有的甚至把少年被告人拉上审判大会。组织者的意图和社会效果姑且不论,而其结果,必然加重少年被告人的精神压力,容易使被告人产生逆反心理,滋生破罐子破摔的思想。这对少年被告人今后的改造和重新回归社会是极为不利的。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法和措施,应当首先立足于对少年被告人本人的教育和挽救,应把是否有利于被告人的矫治、改造,作为衡量教育工作成败的标准和决定采用何种形式的前提条件。因此,一切有利于少年被告人矫治、改造的形式和方法,都应被认为是好的形式、方法而加以推广和使用;反之,则应谨慎使用或尽量避免。

  四、对完善“寓教于审”审判方式的建议

  “寓教于审”审判方式的创立,为我国刑事制度增添了新内容,但目前还不够规范和统一,有待于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

  1、在一定的范围内简化诉讼程序。少年被告人除犯有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流氓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行外,审判前可取消羁押,而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措施,交由被告父母或监护人看管。这样可以有效地消除少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和抵触心理,有利于少年被告人的矫治和挽救。

  2、尽可能放宽缓刑的使用,对于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少年犯,只要没有前科劣迹,确属初犯、偶犯,能够真正悔过的,家庭、学校、街道或者单位具备管教条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均可以使用缓刑。这样可以避免“交叉感染”,有利于少年被告人的改造和以后就业。

  3、改开庭审判方式为对话方式。目前对少年被告人的审判,基本上是在表现权威的气氛中进行的,容易给少年犯精神上造成压力,不利于查明事实真相和提高教育效果。采取对话方式,则可避免上述消极后果,较容易达到及时教育、矫治少年犯的目的。

  4、实现庭前教育的规范化。第一,把对少年被告人的教育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印成书面材料,随起诉书副本一同发给被告人;第二,把法庭需要了解的有关情况以问卷形式发给被告人,由被告人自己回答。内容可包括被告人的年龄,主要家庭成员、个人简历、文化程度,对犯罪的认识,以及认罪悔罪的态度等。这样做的好处是:第一,能让被告人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说出自己的认识和看法,能尽快掌握被告的心理状态和有关情况;第二,给被告人一个独立思考的机会,加强其接受审判和教育的心理准备,有利于提高教育挽救工作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
责任编辑:焦迎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