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打工半年,带班工头一跑了之,为讨要薪水,打工仔一时冲动,哄骗走了工头的两个孙子……结果是,王正成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00年8月份,年仅19岁的四川省旺苍县青年王正成与父亲一同来到灵宝市,在一处个体金矿坑口采掘矿石,带班工头正是他们旺苍县老乡颜师丛。在当地矿山,坑口采掘实行的是劳务制,打工的民工并不与坑口老板直接接触,而是由工头与坑口老板签订劳务合同,工头自找民工,工资结算也是老板对工头,再由工头给民工结算。所以说工头就相当于民工们的老板。
2001年1月份,再有十几天就要过春节了,民工们都在议论着工头老颜也该给大伙算一下账了。王正成算了一下,他和父亲能从老颜那里领到8000多元工钱。这笔钱对他们来说可是个不小的数目。然而,就在民工们盼着老颜的时候,工头老颜却突然失踪了,几天也不见踪影。民工们一打听,原来老颜在与坑口老板结算后卷款逃走了。眼看着就要过年了,坑口老板也派人驱赶民工们下山,民工们无奈,只得借钱回家。
在此后的两三年内,民工们多次找到老颜讨要工资,老颜开始还是以各种借口推托,最后则干脆耍起赖皮来,一口否认欠民工们的工资。老颜卷款逃走时并没有与民工结算工程量,更没有打欠条,所以民工们连个欠款的依据也没有。民工们无奈,只得自认倒霉。
2003年10月份,王正成又一次来到灵宝打工,巧的是,工头老颜又在这里承包了一项工程,一时找不到工作的王正成不得不再次在老颜的手下打工。两个月后,老颜给民工们发工资,但却以各种借口克扣民工们的工资,辛苦了两个月的王正成只领到了300元。民工们都说老颜的心太黑。
2003年12月31日,王正成在阳平镇上闲逛时,忽然发现老颜的两个孙子在一家旅社门前玩耍。这两个四五岁的孩子以前经常与王正成在一起玩耍,王正成也很喜欢这两个孩子。
看到这两个孩子,一个大胆的想法忽然出现在王正成的脑海里:将这两个孩子哄骗走,然后逼着老颜付钱,有了孩子在手里作为人质,不怕老颜不认账。
王正成一边逗着小孩玩,一边想着如何实施这个计划。他对两个孩子说:“叔叔带你们去个好玩的地方。”然后叫了一辆出租车,将小孩拉到了相邻十余公里的故县镇。
到故县镇,已经是下午1点多了,王正成怕小孩饿了,就给他们买了一包饼干,又买了一个红色的塑料玩具鸟。然后将小孩带到了一家私营的幼儿园,对小孩说:“叔叔还有些事要办,你们先在这里玩,晚上叔叔再来接你们。”两个小孩乖巧地点点头答应了。王正成对幼儿园的老师说,孩子的父母外出了,让他照看孩子,现在他有急事要办,先将孩子寄宿在这里一两天。看到孩子与王正成很熟悉,幼儿园的老师在收取了王正成50元钱后,就接收了两个孩子。
安置好两个孩子后,王正成坐车来到灵宝县城,在一个电话超市给老颜打了个电话,告诉老颜说:“你的两个孙子在我手上,你给我准备点钱花花。”说完就挂了电话。
第二天是2004年的元旦,为了迷惑老颜,王正成又跑到另外一个镇上给老颜打了个电话,让老颜准备15000元。本想着丢了孙子的老颜会痛痛快快地答应给线,谁知老颜却讲他现在也没钱,实在没办法筹到15000元。王正成听了很是生气,对老颜说:“你再好好想一想吧,你的两个孙子可在我手上!”
2004年1月2日,王正成打电话问老颜想好了没有,老颜说他现在只筹到了10000元。王正成让他将钱准备好,明天再告诉老颜具体的付款方式。
王正成知道有个老乡办有一张银行卡,他找到老乡问清了卡号,并告诉老乡说明天会有一笔钱汇到卡上。
晚上,王正成思来想去,老颜虽然答应给钱,却答应得十分勉强,似乎对两个孩子并不是十分的关心,明天能不能拿到钱还不一定,再等下去,这个事情很可能就无法收场。老颜把钱看得太重了,不仅对别人吝啬,对自己的家人也是如此。如果再要不来钱,还不如想办法先回家再说,回家前再给老颜打电话,告诉他两个孩子的下落。
王正成想到这里,就到车站买了张回家的车票,并给幼儿园打了个电话,问了问孩子的情况,并说他明天就会把孩子接出来。
2004年1月3日,王正成再次给老颜打电话,让他将钱汇到老乡的那张银行卡上,没想到却被守候在那里的警察抓了个正着。原来老颜早已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王正成对民警们说,他只是想吓唬一下老颜,也只想通过这个方法要回属于自己的工钱。然而当民警询问老颜时,老颜却不承认欠王正成的工钱。最后刑侦人员远赴四川,找到了和王正成一起打工的民工们,证实了老颜确实欠有王正成的工资一直未付。在事实面前,老颜也不得不承认欠有王正成的工钱。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王正成犯绑架罪的刑事责任。法官们审查后认为,王正成扣留两个孩子做人质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债务,并非以索取他人财务为目的,其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说法
刘芳玲 (灵宝市人民法院法官)
为索债务绑架他人
构成非法拘禁罪
在此案中,检察机关是以涉嫌绑架罪来起诉王正成的,而法院最终确定的罪名是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而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的典型特征就是行为人以扣押人质为手段,以杀伤人质为要挟,勒令在一定时间内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满足一定要求为条件以换取人质。因此它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人质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也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实施绑架的犯罪分子,往往表现为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程度极深,社会危险程度极大。因此法律对犯绑架罪的惩处很重,起点刑很高,一般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并非所有的扣押人质索要钱财的行为都构成绑架罪。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这是因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因不具有勒索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除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外,不侵犯他人的其他利益,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法院依照非法拘禁罪处罚。
刑事处罚应罪罚相当
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情形多种多样,有为自己的债务拘禁他人的,也有为别人讨债而拘禁他人的;有拘禁债务人,也有拘禁债务人的近亲属的;有只要求要回自己的欠款的,也有以欠债为由狮子大张口讨要巨款的。这些情形虽然都是为索取债务而拘禁他人,但不能一概而论。
在此案中,虽然王正成为索取债务而扣押了老颜的孙子作为人质,在向老颜要钱时自始至终也没有提及债务之事及其身份。但老颜拖欠王正成的工资一事是客观存在的,王正成的动机就是为了取得本属于自己的财产,并非以索取他人的债务为目的。同时在整个过程中,王正成诱骗这种低强度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并没有采取暴力手段。所以法院最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王正成有期徒刑1年,是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的,也是符合罪刑相适应这一法律原则的。
暴力讨薪不可取
近年来,有关民工暴力讨薪的新闻屡见报端。对于辛辛苦苦劳作一年的民工来说,讨回欠薪是他们的唯一目的。但是,无论如何都必须依法行事。无论从哪种角度来说,民工维护自己的权益都应该运用合法手段,任何暴力或自残手段于己于人都是不利的。用暴力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利,这种行为的本身就侵害了他人的权利,构成了犯罪。暴力讨薪无论有多么委屈的理由,都是法律观念淡薄的表现,应当坚决制止。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释》最引人注目之处,在于它允许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可以直接起诉工程的发包人;同时,《解释》也授权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为平衡发包人的利益,《解释》同时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来源于已为《合同法》所确认的债权人的代位权。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三个条件,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须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限于债权人的债权。以此对照,当施工方工程款被拖欠,而承包方又不愿或不积极与发包方进行工程结算,这时,若不依代位权将发包方诉至法庭便可能因承包方和发包方的默契而致施工方利益受损。
该《解释》的颁布与实施,加强了对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法院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对于各种损害民工权益的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引导农民工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5.03.24 《今日安报》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