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隐私也成为一个常用的词语,有以侵犯了隐私为由打官司的,也有为提高知名度,吸引他人眼球的。那么什么是隐私?个人的隐私权又该如何来保护呢?
新闻一
偷窥洗澡 被判赔偿1500元
2004年7月26日傍晚,太阳渐渐向西山坠去,天气依然很热。江苏省沭阳县新河镇沙河村28岁的少妇葛春阳在自家院内的桶中洗澡,无意间她抬眼一看,与她家仅一墙之隔的52岁村民陈德广,正站在他家的屋顶上看她洗澡。见此,葛春阳急忙裸身跑进了屋里。
事发后,葛春阳找到陈德广讨说法,陈德广辩称自己是到屋顶上找铁铲的,并没有看她洗澡。双方互不相让。无奈,葛春阳一纸诉状将陈德广推上了被告席。
2004年12月24日,沭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住宅禁止他人偷窥,私生活依法享有不被他人侵扰的权利。原告在自家院内洗澡,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从原告家院墙爬上自家屋顶,窥视原告裸身洗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给原告身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陈德广酌情赔偿原告葛春阳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500元。
李金宝
新闻二
房客偷情 房东报警被指侵权
2004年12月3日上午,家住郑州市新郑路的张女士,发现租住楼上的房客蔡某回来了,身后还跟着一年轻女子。张女士很纳闷,两个月前,蔡租房时曾说,妻子和8岁的儿子在老家,因妻子还有工作,不会随他来郑州卖水果。
张女士觉得有问题,在敲了蔡某的房门两声无人应答后,她拿着备用钥匙,将房门打开。张女士看到,蔡正与那女子在床上睡觉,她赶紧关上了门。待蔡某与那女子起床之后,张女士以房客“嫖娼”为由拨打了110。
民警赶到现场后,经了解认为,房客蔡某与那女子属两情相悦,不存在嫖娼卖淫的行为。两人现在同居,属于道德调整范畴,尚无相关法律条例对两人进行处理。
而蔡某认为,房东张女士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处理,民警认为“也无相关的法律处理依据”。
观点一
隐私权是项人格权
随着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公民的个人独立自由、人格尊严日益受到重视,由此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独立的人格权。
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立法相对滞后,理论研究同国外相比也有很大差距。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虽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隐私权的范畴,但没有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即使《民法通则》,也没有直接提出隐私权的条文。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时,根据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急迫需要,采纳学者主张,采用变通方法,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1993年8月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由此可见,在立法及司法方面,是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围进行类推保护的。
《民法通则》颁布后,关于隐私权的研究逐步活跃起来,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隐私权的概念进行了探讨和界定并渐趋统一。对隐私权的定义,除隐私权的主体略有不同外,对隐私权的客体及内容则无太大分歧。
学者们认为,隐私权的客体包括:1.身体秘密。指身体隐秘部位即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身高、体重、健康状况、身体缺陷等。2.私人空间。即个人住宅及周围居住环境、私人专用箱包、日记等。3.个人事实。指个人生活经历、生活习惯、性格爱好、社会关系、学历、婚恋状况、家庭住址、电话、收入情况等。4.私人生活。指一切与社会无关的个人生活,如日常生活、社交、性生活等。
隐私权是一项绝对权,义务人须有不作为的尊重义务。侵权行为主要有:1.侵扰。指未经他人许可或法律特许而侵入他人的隐私领域。如窥视他人夫妻生活、窥视妇女洗澡等等。侵扰是一种积极了解他人隐私的行为,不需以传播为要件。如果是权利人自愿告知或是行为人被动了解、无意中得知,则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扰。2.非法公开。即对已知的他人隐私加以传播。公民的隐私虽然属于客观事实,但公民不愿意他人知晓,任何人不得使之公开为大多数人知晓,从而使权利人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失去生活的安宁和平静。
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这表现出将隐私权规定为独立人格权的趋势。
新闻一中,少妇在自家院中洗澡,这是她的自由,也是她的权利,而老汉爬上自家屋顶也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法律也不会因为少妇在自家院中洗澡而不允许老汉爬上自家屋顶。宅院是一个半封闭的场所,少妇在院中洗澡应当意识到被四邻无意看到,这是她对自己隐私权的自由支配,无论他人有意还是无意看到少妇洗澡,只要不对外张扬,是不构成对少妇隐私的侵害的,因此,此案的判决结果值得商榷。
观点二
隐私的重要特征是隐秘性
隐私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隐秘性,如果不具有这一特征就不是隐私。所以,已为公众中较大部分人知晓的个人情况,如外在的生理、性格特征、经常出入的公共场所等,就不属于“私人情况”。
在公共场所,任何人直接暴露在外的部分也不能成为隐私。即便是权利人有不想让他人知晓的私人信息,只要权利人自愿出现在公共场所,暴露在外的部分都不可避免地为他人知晓。正如某人在家里赤身裸体可以视为一种隐私,他人不得窥视,但如果他袒胸露背地走在大街上,就不能以隐私为由要求他人不得观看。因此,隐私权利人只要出现在公共场所,就可视为自愿公开其暴露在外的私人信息,公民在公共场合的活动往往被推定为其“默示允许”他人照相、摄像、录音等。
在美国,“任何人在公共场合都有可能成为观察、摄像、录音,甚至是受到提问的对象。唯一要求停止某些行动的警告是记者和摄影记者不得追逐或骚扰他人”。
2004年年底,郑州市为加强社会治安减少犯罪,宣布将在市区的大街小巷中安装4万个摄像头,并逐步增加到10万个,对郑州市的各个角落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有部分市民对此项举措表示反对,认为有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这说明市民的法律意识在增强,同时,也说明市民未能正确理解什么是隐私权,因为这些摄像头均安装在公共场所,监控的也是个人暴露在外的公开信息,并不会构成对个人隐私的侵害。
观点三
隐私权也受公共利益限制
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适当地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如个人的收入情况可以成为隐私,但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副处级以上的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应当如实向廉政机关申报自己的经济收入,不得借口经济收入属于个人隐私而拒绝申报;刑事犯罪人不得借口贪污、受贿事实属个人隐私而对抗法院的公开宣判;学校、机关等单位也可以在一定公共场合下,公开宣布对违规违纪者的纪律处分决定等等。
公众人物是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瞩目关注,并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一般是指国家官员(包括政界要人、政府官员)、国家公务员和名人。在隐私权问题上,公众人物隐私权范围较一般民众受到一定限制,这也是对其从社会得到的大量精神和物质利益的平衡。特别是政府官员,职位越高,其个人的私事和公共利益的关系就越密切,其隐私的范围也就越小。西方所谓的“高官无隐私”就是这个概念。正基于此,克林顿也会因为与莱温斯基的婚外恋而被搞得焦头烂额。
在新闻二中,虽然房客与他人婚外恋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但与公共利益并无太大的冲突,其同居行为也是一种隐私,况且在自己的房间也属于私人领地,不应被他人随意侵扰。女房东开门闯入显然已侵犯了房客的隐私权,但同时这种侵害也是一种轻微的侵权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没有对外张扬,仅需停止侵害赔偿道歉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