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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窨井盖与放火性质相同
作者:焦迎九  发布时间:2008-03-27 08:19:17 打印 字号: | |
  盗窃窨井盖,早已是城市管理者头疼的问题。窨井盖本身价值不大,以往法律对于盗窃者的处罚也较轻。事实证明,较轻的法律惩罚对偷盗者无法起到惩戒效果。最近,在我省出现两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盗窃者的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较严重的一类罪名,惩戒的是爆炸、放火、决水、投毒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偷盗窨井盖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法院的这一判决意味着确认——

新闻故事

处罚偷“盖”人法律手软?

  随着城市各项功能日益完善,窨井也像巨大机器上的螺丝钉一样镶嵌在城市的各条街道。这些分属市政、通讯、燃气、热力、电力、交管等多个行业的各类型窨井,看似不起眼,却又不可或缺。

  窨井盖多以铸铁制造,一些不法分子便把发财的心思用在了这里。窨井盖被盗,在全国各城市早已司空见惯。这种行为不仅使城市公共设施遭受巨大损失,也对广大市民的行路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车辆颠覆、行人跌入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报道频频见诸媒体。没有了盖子的窨井好似一张张血盆大口等着吞噬过往行人及车辆。

  如何对盗窃窨井盖的行为进行惩处?按照盗窃物品价值计算,窨井盖并不值多少钱。因此,此类案件大多是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只有当盗窃窨井盖数量大,其价值达到定罪标准时,才按盗窃罪论处。

  然而,与其造成的严重后果相比,治安管理处罚甚至判处盗窃罪似乎都不能起到较好的惩治效果。近年来,有许多学者提出,对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应当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偷“盖”被定危害公共安全

  据新华社郑州12月6日电,郑州市高新区的焦铁头于今年9月12日晚,骑三轮车在高新区红椿里,连续盗取马路上的3个窨井盖,用三轮车拉走的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

  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当庭判决:焦铁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实施盗窃时,主观上有放任道路上过往的行人、车辆发生危险的故意,客观上也有使过往的行人、车辆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行为已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焦铁头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念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判处3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

  据该案审判长介绍,窨井盖被盗使行人屡屡受伤,尽管有关部门也采取了防范措施,但由于窨井盖的价值较低,公安机关常常予以治安处罚了事,即使构成盗窃罪,量刑也较轻,起不到震慑和打击犯罪的目的。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以盗窃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希望通过此次审判给盗窃分子敲个警钟。

  而在此前的一个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法院也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两名盗窃窨井盖者。今年3月至5月,侯某、韩某乘夜晚时骑人力三轮车,多次窜至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河柴集团家属院、武汉路零号街坊等处,利用自制的铁钩将铸铁窨井盖撬开后盗走。2004年5月10日凌晨4时许,侯某在河柴技校附近撬盗3个窨井盖后在转移赃物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同伙韩某也相继落网。至案发,两名犯罪嫌疑人共盗得窨井盖8个,以每个50元左右卖出。其中侯某参与盗窃作案5起,既遂4起,盗窃窨井盖价值1684元,未遂1起,价值608元,韩某参与盗窃作案3起,盗窃窨井盖价值1380元。侯某、韩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解析一

危害公共安全

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

  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中,规定了一系列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类罪名,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实施了犯罪,并足以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不论是否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均应当认为此项罪名成立。

  在现实生活中,危害公共安全的形式很多,常见的有放火、决水、投毒、交通肇事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具有滞后性。犯罪行为总是先于法律出现,虽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尽可能地规定了应依法打击的犯罪活动,但各类新的犯罪方式总是会不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的形式也是如此。因此,《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在列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4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同时,还确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罪名。这就将一些并不常见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形式予以概括。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里的“危险方法”包括两层涵义:第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第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道自己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为直接故意外,大多数人则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由于这一类行为属于较严重的刑事犯罪,刑法的处罚也非常严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做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的范围。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危险方法的程度较小,尚不足以造成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损毁等严重后果的,不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方法相当或相类似的,就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二

盗窃窨井盖

为何危害公共安全

  有人认为盗窃窨井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宽泛地说,这种观点也没有错。

  盗窃罪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了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共财产的安全。

  对于窨井盖的盗窃者来说,他的目的是为了钱财,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但如果被盗的窨井盖得不到及时的添补,对行人行走和车辆行驶都会造成很大的危险,直接殃及无辜,导致人员伤亡和车辆毁损,给不特定多数人造成突如其来的灾难。实际生活中,由于窨井盖被窃常常导致行人、车辆陷入井中,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也造成许多悲剧。因此说,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同时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

  盗窃窨井盖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要看盗窃窨井盖所造成的危险性是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

  对于窨井盖缺失的危险性,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未被人们所重视,这主要是由于以前城市中窨井数量较少,且行驶车辆较少、车速较低,其危害性并不巨大。再加上人们法制观念淡薄,认为跌入窨井是自己不慎所造成的,因此,没人认为盗窃窨井盖的行为足以与爆炸、放火、投毒这类常见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相提并论。然而在现代城市中,随着城市功能的增加,车辆增多,车速加快,缺少盖子的窨井危害性是巨大的,并不亚于爆炸、投毒、放火所造成的危害。

  所以,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同时构成了盗窃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刑法学原理,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是想象竞合犯。

  由于想象竞合犯只有一个事实上的行为,它和实施几个行为所构成的数罪相比较,危害性自然要小些,因此在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认为按其中法定刑最重的犯罪论处,如果法定刑相同,应按其情节或后果较重的一罪论处。

  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如按盗窃罪论处,盗窃财物的价值要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而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没有此限制。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两相比较,同样的行为,如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量刑要比以按盗窃罪论处要重许多,所以盗窃窨井盖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但是,并非所有盗窃窨井盖的行为都可以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例如,盗窃仓库中存放的窨井盖,盗窃封闭区域中他人不能接近的窨井盖,因为这些行为不会对不特定多数人产生危险性,所以也就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情况只能对行为人予以治安处罚,价值达到一定数额的,可按盗窃罪论处。

  具体到本案中,郑州高新区的焦铁头,洛阳的侯、韩二人偷盗的窨井盖都是正在使用的,且所处位置都是城市的主次干道以及居民区通道。因此,法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几人判处了有期徒刑。

新闻链接

  据媒体报道,上海平均每天有12个窨井盖被窃;武汉每年有超过1000个窨井盖被窃;厦门仅一条金尚路上,一夜间就有30多个窨井盖不翼而飞。

  在上海,两年来悲剧不断发生:2003年6月14日,安徽7岁男孩海星不慎落入浦东某小区内的无盖窨井中,幸被小区居民及时救起;6月20日,上海瞿溪路某小区窨井上只盖了一层很薄的泡沫塑料,一名5岁女童不幸跌落,丧生窨井内;7月18日,在北宝兴路某工地玩耍的一名男孩落入窨井,不幸身亡;9月9日,一名初中女学生掉入半淞园路上一个无盖窨井中,险些丧命;11月25日,一名骑车少女在浦东南路与浦电路交叉口处被无盖窨井绊倒,磕落三颗门牙;12月2日,闸北区刘场路23号工地内的一个“开口”窨井吞噬4岁男孩周强的生命;12月26日傍晚,市民黄先生骑车回家途中,在东安路上被一无盖窨井绊倒,昏迷了1个多小时。到了2004年,曾在短短10多天时间内,上海又发生此类事故10多起,其中宝山一老太太清晨外出,落入井内溺死;一骑车人在井口摔成重伤。

 

2004.12.10 《大河报》今日说法
责任编辑:焦迎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