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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赃牛引起的诉讼
作者:焦迎九  发布时间:2008-03-27 08:07:03 打印 字号: | |
  农民建金良花了不低的价钱买了一头牛,可有一天警察找上门,告诉他这头牛是一起盗窃案中的赃物。建金良不甘心吃哑巴亏,就将卖牛人告上法庭,打官司期间,有人告诉他们,其实这头赃牛是善意取得,不必退还的。真是这样吗?请看——

新闻故事

  2003年10月16日一大早,河南省灵宝市尹庄镇农民建金良正在家中喂牛,这头黄色的牛是10天前他从同村的赵固牢老汉手中购买的。这天,一辆警车开到建金良的家门口,车上下来了3名警察,他们仔细地察看了牛后,告诉建金良,这头牛是邻村的王某从别的地方偷来的,王某卖给了赵老汉,赵老汉又卖给了建金良,因为这头牛属于赃物,要追缴退还给原失主,他们给建金良打了一张收据,便将牛牵走了。

  老实巴交的建金良遇到这突发的变故,一时不知所措,只能眼看着警察将牛牵走。这头牛是他花了2350元从赵老汉那里购买的,牛被警察牵走后,他自然想到了要向赵老汉讨个说法。

  赵老汉得知这一情况后,对建金良说,这头牛确实是他从邻村的王某手中购买的,王某是一个经常贩牛的“牛经纪”,他买牛时也是按市场行情进行交易的,当时花了2000元钱,并不比其他的牛便宜,而且他是在饲养了两个月后才加价卖给了建金良,他怎么也没想到这牛是王某偷来的。现在牛被警察牵走了,但双方的交易已经完成,他也没有什么好办法,建金良只能自认倒霉了。

  建金良在赵老汉那里讨不到说法,但2000多元钱对他来说也是个不小的数目。他实在是不甘心自认倒霉,思量良久,建金良决定将赵老汉告上法庭,要求赵老汉退还购牛款2350元。

  打官司期间,有人告诉他们,并非是所有的赃物都要追缴退还给失主,他们购牛属于善意取得,公安机关将这头牛作为赃物予以追缴的做法欠妥。

  但建金良和赵老汉都觉得向公安机关讨要说法的困难实在太大,便自愿达成协议,由双方各自承担一部分损失,赵老汉退还给建金良购牛款1013元,双方对此事不再追究。

  如果建金良较真的话,他能从公安机关那里追回自己买的赃牛吗?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欠妥呢?

解析一 赃物是不是都要追缴

  在这一案件中,有人告诉建金良与赵老汉,并非是所有赃物都要追缴退还给原失主,是因为赵老汉买牛时并不知道王某的牛是偷来的,是善意取得的财产,不属于无偿追缴的范畴,因此公安机关将牛追缴退还失主的做法欠妥。

  这种观点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为保证刑事案件的顺利查处,使证据扎实可靠,过于注重对赃款赃物的追缴而忽略了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时的法律状态。这不仅侵害了第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破坏了交易的安全,使财产流转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也容易出现违法办案、执法不公的情形。

  虽然我国现行的民法、刑法中没有对善意取得的赃物的物权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从其他一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对善意第三人的权益,法律是有所考虑的。

  而在近年来出台的一些法律文件中,则对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保护有着更为明确的界定。如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行为人将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贷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再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票据法》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从以上零散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司法解释的新动向和发展趋势,这对于我国法律最终确立善意取得制度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事实上,由于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因此,普遍的做法是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

解析二 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一般是指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对于不动产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转移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财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例如,甲将乙委托其保管的一块手表戴在自己手上,丙看中甲手上这块手表,甲将手表卖给了丙,丙就是善意取得人,乙无权要求丙返还手表,只能要求甲赔偿。

  制定善意取得制度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中财产流转日趋迅速便利,交易者不可能在每次交易中均对动产出让人是否拥有所有权逐一详查,否则将造成交易过程延长,延缓民事流转速度。例如,甲用捡来的1000元到商店购物,售货员不能对甲盘问:这1000元是偷来的,还是自己的?甲也不可能质问售货员所卖的商品的来路是否合法。

  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首要条件是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必须存在交易行为,这是世界多数国家普遍认可的,并将交易的类型概括为买卖、互易、赠与、出资等。这些行为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而先占、继承、盗窃、抢夺、贪污等被列为不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另一个条件是受让人必须为善意,所谓善意是相对于恶意而言,即不知情或不应该知情,也就是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限。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后果是所有权的转移。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了财产,从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时起,受让人就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所有人的权利归于消灭。

  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善意的受让人的同时,也应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由于让与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是非法的,因而其转让财产获得的非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有人。

解析三 如何判断善意取得

  由于是否为善意只是受让人受让财产时的一种心理状态,而这种心理状态又往往难以为局外人所知,为兼顾原权利人的利益,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交易存在足以令一个正常人生疑的情况下,受让人仍行受让的,应推定其为重大过失,由受让人举证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否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通常是以下几种情况不适用善意取得:(1)受让人受让物品的价格与同类物品的当时市场价格相比较过于低廉;(2)让与人是形迹可疑之人;(3)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关系密切,有恶意串通的嫌疑;(4)依受让人的知识和经验足以发觉让与人有可疑举动的情形。

  在这个案例中,赵老汉从王某手中购买牛时是按照市场行情进行交易的,而且王某是一个经常贩牛的“牛经纪”,赵老汉是不可能想到这头牛是王某盗窃他人的,因此可以判断,赵老汉是善意取得人,因此,赵老汉可以向王某追讨自己的损失,而建金良也可以向赵老汉讨要损失。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所有或归还失主。因此,这些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如果所有人因遗失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以后,不论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如果最后占有人是善意取得的,所有人在取回该物时,应该偿还占有人的损失。

 

2004.09.16《大河报 》今日说法版
责任编辑:焦迎九